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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信息调度,不断总结提高。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调度、统计,认真上报相关工作信息。严格执行周调度、月总结制度,每周五和每月底前要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的总结,并于12月20日将工作总结材料报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地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出资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一是必须依法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严禁无证非法生产建设。二是必须按规定配备矿长、安全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三是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四是要认真落实瓦斯治理的方针、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和管理制度,加强瓦斯监测监控。五是必须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落实先探后掘的要求和措施,加强水害防治。六是要大力推进采煤方法改革,提高煤矿企业生产技术水平、改善安全状况。七是要加快采掘支护改革,预防顶板事故。八是要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活动,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八是必须依法做好职工健康监护工作,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九是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和风险抵押金制度,按规定使用好煤矿企业各项安全费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十是坚决落实停产整顿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的矿井,必须编制停产整顿方案和保障停产整改期间的安全措施,对拒不落实监管监察指令、消极等待、以停代整的煤矿,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四、全面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一是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责任。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所在乡镇必须督促其停产,按要求督促整顿到位,未经验收合格的矿井,绝不允许其擅自恢复生产建设。二是落实各级政府监管责任。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其整改方案审批和验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政府负责落实。三是安监、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履职尽职,联合执法,步调一致,务必取得实效,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效能监察,凡失职渎职的一律予以追究责任。四是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对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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