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0〕8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理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毕节地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地区户籍且居住在本地区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四条 临时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初审和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村(居)委会受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家庭、城镇“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义务人的城镇居民)、农村五保对象;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扶贫办提供的当年贫困线标准的农村低收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