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县 (市、区)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临时救助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年以上的暂住证明;
6、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
1、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入户调查,并在村(社区)进行公示(3-5天);
2、经初审无异议后,村(居)委会在申请家庭填报的《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会同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实、村(社区)查访等工作;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评审小组审核,并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政务公开和村(社区)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在申请家庭填报的《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1、各县 (市、区)民政局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在3-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县(市、区)民政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特殊紧急情况,可简化程序,随报随批,事后补充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临时救助资金由各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形式参与临时救助。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专户管理临时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