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财务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草拟本市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对局本级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局行政拨款资金、返还经费的使用管理;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本局土地出让收入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组织研究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及区域性国土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市、区)、乡(镇)及重点区域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和相关国土专项规划的编制;参与全市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会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计划指标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参与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规划审查;承担综合统计和市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区征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审批的各类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审查;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查报批;负责市局批复立项的县级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和复核;负责组织自治区和市级专家库对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和批复;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招投标方案的审查和批复。
(六)地籍管理科。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城乡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地籍工作计划及地籍管理办法;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负责新征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成果的审核、确认、验收工作;负责全市地籍管理监督指导。
(七)测绘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和指导各县测绘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测绘市场,依法监督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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