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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工业节能降耗专项行动方案》、《河池市建筑节能专项行动方案》和《河池市公共节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主要目标

  以墙改节能为重点,积极推广建筑节能各项新技术,实现全面淘汰全市19家落后红砖生产企业和137家落后简易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年内全市新型墙材产量突破6亿块标砖,新型墙材占全市墙体总量的比例超过45%,年度实现节能量1.6万吨标煤,“十一五”期间累计实现建筑节能5.9万吨标准煤,全市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率达到100%以上,在施工阶段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住建局成立建筑节能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建筑节能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列入落后淘汰范围内的企业做好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解释工作。要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各县(市、区)要把淘汰落后产能的内容、措施和时间要求在当地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使落后产能企业全面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和要求,支持配合行动的开展,按时关停。

  (三)加强调控预警,严格执行问责制。要严格按照《河池市建筑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工作方案》的要求,强化建筑节能的预警调控作用,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机制。对于建筑节能工作滞后的县(市、区),要按照调控预警方案所明确的调控机制,即时开展领导约谈和诫勉谈话,并按照“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对城镇新建建筑的监管。对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自治区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在施工工地实施节能公示,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新建商品房销售时需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写明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五)加强督查检查。加强对县(市、区)关停落后产能工作的督查检查工作,采取定时和不定时抽查、督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各县(市、区)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内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要求进行关停并对各县(市、区)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督查检查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情况通报、简报、内部通报等手段,对工作进展快,具有经验推广作用的县(市、区)要及时进行通报表彰,对于进展缓慢的县(市、区),要进行曝光批评。建立建筑节能举报监督机制。各县(市、区)要设立建筑节能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举报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于群众举报、媒体舆论发现的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反馈处理。对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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