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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方案和河池市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方案和河池市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坚决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精神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0〕28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0年9月起在全市组织开展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和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现将《河池市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方案》和《河池市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河池市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方案

  今年是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决战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坚决完成我市“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方案和广西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151号)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减排形势和任务要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以“十一五”二氧化硫减排目标为依据,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法律、经济、技术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新增量,实现今年二氧化硫排放量6.91万吨的控制目标。由于2009年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为8.28万吨,距“十一五”控制目标6.91万吨差距1.37万吨,所以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同时,必须控制钢铁、生铁、锌、铅高能耗产品产量导致的二氧化硫排放量。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控制企业煤耗量和高能耗产品产量。

  实施重点企业燃煤锅炉煤耗指标控制,采取经济杠杆,对钢铁、生铁、锌、水泥等高能耗产品产量进行控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方案和广西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151号)要求的用电分配指标,对水泥、生铁、钢材、锌、锡、锑等产品生产的重点企业产量(附件3)实施控制,各县(市、区)必须督促各相关企业根据实际生产产品产量核准还可进行生产的产量,自2010年9月起,每月5日前将产品产量控制详细情况同时报市经委和市环保局,确保这些产品产量增加导致的二氧化硫年新增排放量在控制指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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