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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二氧化硫减排专项行动方案和河池市化学需氧量减排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二)实行定期会商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污染减排专项行动工作。节能减排办每月召集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县(市、区)要按照《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河政发〔2010〕28号)的化学需氧量减排计划,认真核算本县(市、区)化学需氧量下半年减排量,提出完成全年目标的具体措施、详细的行动计划和调控预案。在2010年8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开展专项督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污染减排项目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典型进行挂牌督办。市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每月对各县(市、区)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完成计划的相关单位责任人予以通报。

  (四)落实工作责任。

  认真执行《河池市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河政发〔2010〕35号),切实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领导、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强化落实相关企业减排的主体责任。对行政领导及相关人员,2010年8月份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全市通报批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县级分管领导,并责成向市政府书面检讨;至9月份连续2个月未完成任务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县级主要领导,并责成县级分管领导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检讨和承诺;连续3个月未完成任务的,调整分管领导专抓节能减排工作。对承担全市减排任务的企业, 8月份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全市通报批评;至9月份连续2个月未完成任务的,暂停该企业新增量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连续3个月未完成任务的,采取全额追缴应上缴的排污费等经济处罚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领导,各相关企业必须切实负起减排的主体责任,确保污染减排任务全面完成。

  (五)搞好舆论宣传。

  河池电视台、河池日报社自8月起,在媒体上开设污染减排专项行动专栏,报道污染减排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超标排污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附件:1.河池市2010年下半年二氧化硫减排项目任务分配表(略)

  2.河池市2010年下半年化学需氧量减排项目任务分配表(略)

  3.高能耗产品生产重点企业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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