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城市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设管理: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统一由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审批和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由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经查处须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金城江区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镇、乡、村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规划管理工作,由金城江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范围以外的镇、乡、村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由金城江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按照项目审批的权属实施监管。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由市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由金城江区负责,并报市级新型墙体材料管理部门备案。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核批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河池市中心城区及金城江区的房产管理和物业管理工作统一由市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各项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审批权限由审批单位收取。
市政管理:城区公共设施的养护、维修按现管理模式由市市政局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以及责权利相一致、人随事走的原则,对市环境卫生机构的现有编制和事权进行调整:保留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全市环卫事业的规划和发展,负责对城区环卫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和督办,负责城市垃圾(包括建筑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及其市场准入审批,负责城市垃圾处置场和垃圾中转站的建设和管理,开展环卫科研;设立金城江区环境卫生管理站,负责辖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负责城区范围内的道路和市容市貌的垃圾清运保洁、费用收取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城区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建设和日常管理,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专项治理。由市市政局牵头,市编制办、市财政局、金城江区政府配合,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权限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规划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并负责重大案件的查处和重大行动的组织协调。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做好监督指导,重要执法活动统筹协调、复议等工作,承担特殊区域、重大活动保障和重大案件的查处。金城江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主要履行执行职责,承担具体执法事项。按照及时、有利的原则,一般性事项由金城江区行政执法部门直接处置,事后向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驻城区机构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对市城建监察机构的现有编制和事权进行调整,保留机构,更名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草拟城建监察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划部署,对城区和各县(市)城建管理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设立金城江区城建监察大队,隶属于金城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政公用事业监察执法及与金城江区住建局职能相对应的规划、建设执法监察等工作。由市市政局牵头,市编制办、市财政局、金城江区政府配合,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三)关于社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