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队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队车辆一律免费停放。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和部队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
第十条 符合政策规定接收安置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在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中,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按照教育部门关于驻军干部子女入学优先优惠政策规定执行,属小学的在驻军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属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需要跨学区入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照顾解决,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残疾军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按照教育部门的政策规定享受教育优待。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由所在区民政部门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补助。
义务兵家属按政策规定享受优待金。
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把抚恤补助优待经费的支出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完善抚恤补助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补助优待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优抚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贯彻落实《佛山市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待遇,按照政策规定予以保障。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政府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