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消防工作责任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市、区)政府要与所属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签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消防工作考核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平安创建和新农村建设等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对消防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对因工作不落实,失职、渎职而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火灾事故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责任火灾事故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及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所在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六)消防规划。各地及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按照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合理、科学编制消防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市、区)、开发区(新区)要在今年完成“十二五”消防规划编制工作,2012年前完成总体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七)消防站。各县(市、区)要按照《绍兴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快建设已规划的消防站,确保在2011年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市区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中队今年要动工建设。“十二五”期间,按照平衡布局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规划消防站。
(八)消防装备。根据国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公安消防部队攻坚组装备配备标准(试行)》要求,立足灭火救援实际,在配备常规消防装备的基础上,加强举高、大功率、特勤等装备建设。今年,各县(市、区)要分别添置1辆压缩空气泡沫车,市本级添置1辆举高车。“十二五”期间,应继续加强登高、排烟、防化、主战等特种装备建设,以满足扑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石油化工、隧道等复杂火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同时加大水上、台风、地质等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训练设施建设。
(九)市政消火栓。市政消火栓建设应与城市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绍兴市区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所属区域、所属单位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建成区市政消火栓覆盖率和完好率。各县(市)应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掌握市政消火栓建设基本情况,制定可行的增补计划,尤其要加大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消火栓建设力度。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设置市政消火栓,其他乡镇(街道)应合理利用天然水源。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自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