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苏农开〔2009〕26号、苏财农发〔2009〕105号)
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管理工作,根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项目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计划编制、申报工作
1、省级每年以各市及各项目县(市、区)农业资源状况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综合测评的情况,确定各市及各项目县(市、区)一般土地治理类项目投资控制指标。土地治理的高标准农田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以及各类试点项目,省级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立项,各市辖区由市级汇总向省申报,各县(市)直接向省申报,并抄报市级。
2、受省级委托,市级对县(市、区)编制的年度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或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各县(市)根据市级对年度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直接向省申报,并抄报市级。市辖区的年度项目计划,由市级组织编制并汇总报省。
3、省级审批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市辖区的下达到市级,县(市)的直接下达,并抄送市级。各市应在文件到达的10 个工作日内转批项目计划。项目计划经审批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调整的,按权限报批。
二、项目调整、变更的审批
1、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建设期内确需调整其建设内容的,必须在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调整。以项目为单位,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跨项目区乡镇或项目财政资金额度达到80 万元以上(含),须逐级报省审批。其中,国家农业结合开发办公室评审的项目且涉及财政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由省级报国家农发办审批;涉及财政交错金额度超过10 万元(含)不足80 万元的,由省级委托市级审批,报省备案;涉及财政资金额度低于10 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用县级审批,报市备案。每个项目的计划调整最多一次,并要记录在案。
项目区种植林网或推广良种因品种变化需调整投资或数量的,单项工程性质、地点不变,仅涉及结构形式变化或规格型号变化的,均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