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公寓楼地上第二及第二以上各层各套安置房,按套型面积承担房价:
安置房套型面积不大于本户应安置面积的,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定公布的本市农村相应结构类型住宅房屋的平均建设工程造价承担;
安置房套型面积大于本户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的,超出部分,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定公布的本市农村相应结构类型住宅房屋的平均建设工程造价的130%承担,超出部分大于10平方米的,大于10(不包括10)平方米部分,参照安置当时相同等级区位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承担。
③公寓楼建筑占地地价,按分摊使用权面积,按基础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市场评估地价承担。
④安置区内公共用地:免收地价。
⑤公寓楼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承担。
⑥安置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承担。如农户被征收房屋原已办理了产权登记发证并交清有关费用,由征地机构按安置房登记发证当时的规定费项及标准,先支补同等面积费用给被征收户。
⑦安置房水电入户安装费用:安置区内水、电等各项基础配套设施的统规统建费用不需各被安置户承担,但水电入户入室由各被安置户自行报装并承担相关费用。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预留用地范围外。
在货币补偿基础上,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户,按如下方式、标准,依申请进行安置,由被安置户承担相应费用,不符合安置条件的或符合安置条件但不要求安置的,不予安置。
(1)安置条件。
①征收农户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及住宅房屋后,该户在他处已无未征宅基地或未征宅基地不能解决居住的,可给予安置;他处未征宅基地能解决居住的,不予安置。
在其他批次项目征地时已经得到安置的,不再安置。
②征收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本集体组织土地建设的房屋,不予安置。
(2)安置对象。
以宅基地被征收的农户为对象,逐户安置。
①如农户家庭中属本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成员的子女较多,被征宅基地面积较大,要求另立门户安置的,可分户进行安置,但前辈不得脱离全部(属本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成员的)直系晚辈独立成户、夫妻不得分别立户、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未满18岁的不得另立门户进行安置。
②原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成员,征收土地公告之前已外出从业、户口外迁的,不予安置,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给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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