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强制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企业要应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要按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力争到2012年底,全市三等以上和下游有民居、重要基础设施的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及时更新完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十三)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十四)严格落实应急处置预案和救援演练制度。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所有煤矿、地下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等危险性较大企业以及学校、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十五)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
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