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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分工做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管理相关工作: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本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发展规划。市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加气站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立项审查、经营审批,并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的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三)市规划局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规划管理,对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加气站土地供地审批,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土地供应实行市场化运作,采取拍卖方式供地,并依据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及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要求,确定拍卖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加气站用地手续。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天然气汽车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对天然气加气站的特种设备和气体充装实施日常安全监察;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进行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施工图设计的防火审核和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七)市商务局负责对现有加油站中增设或改建天然气加气站提出审核意见。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据昆明市加气站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公交车和出租车使用天然气的发展规划。
  (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生产(经营)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十)工商、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天然气汽车和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建设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申请人应严格遵循建站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在城区或交通主干道上,按靠近车源,加气方便,符合城市规划和标准规范中消防、环保、安全要求,选择建站地址。为节约城市土地资源,方便用户,鼓励在加油站内建设天然气合建站。
  第七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单位向昆明市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立项审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昆明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提交加气站建设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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