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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杭嘉湖圩区规划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水利厅组织审查批准。批准的规划是圩区整治工程建设的依据,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实施。圩区规划在实施一个阶段后(一般5~10年)应进行评估,必要时对规划进行修订,修订的规划应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一类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圩区整治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二类项目可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初步设计。
  第九条 圩区整治的初步设计(报批稿)由省水利厅组织复核后,再由相关行政机关批复。设计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合规性及主要建筑物结构(含机电选型)的合理安全、环保节能、投资审核等内容;投资审核包括工程单价和列入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投资组成。复核工作要求由具有甲级设计(咨询)资质、专业齐备的设计(咨询)单位承担,承担复核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及类似工作经验。
  第十条 一类项目中的大型圩区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审批,中型圩区由设区的市负责审批,小(1)型圩区由县(市)负责审批;二类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县(市)水利部门负责审批或按当地规定执行。与相邻县(市、区)存在水事纠纷的项目应在双方协调一致,并在市或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批复实施。

第三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批准的圩区整治规划,各县(市、区)水利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建议计划,于当年的8月底报省水利厅与财政厅。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需求和相关要求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圩区整治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是对各地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圩区整治为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按“财政资金主导,受益区合理承担”的原则筹措建设资金。省财政资金在治太工程水利专项资金范围内划出一定资金按骨干工程的补助标准对各地的圩区整治工程进行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省级补助资金的依据为:各地项目申报情况和资金预算情况,复核单位提供的复核工程内容、投资审核以及前期下达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粮食生产重点县倾斜。
  第十四条 圩区建设单位要专门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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