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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杭嘉湖圩区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时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财务制度及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设计、监理等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严禁挪用或侵占资金。
  第十七条 圩区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政策要求,对圩区整治的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工程完工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经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的确定、招标投标管理及项目实施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管理。
  第十九条 一类项目的大中型圩区整治项目按项目法人制要求由项目法人负责实施,其他成立项目法人有困难的,可明确责任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圩区整治项目一律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具有水利部颁发的相应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一类项目必须有乙级以上的监理资质,投资小于1000万的圩区整治项目可与县(市、区)内其他水利项目打捆统一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圩区整治建设项目施工除当地村群众投劳的小量土方工程外需实行招投标制,一类项目投标单位应具有二级以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二类项目的投标单位应具有三级以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准,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招标人和项目招标的条件核准后,才能按照招投标的有关程序进行招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工报告批复后才能开工,参建各方应主动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并落实质量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总责、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及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参与建设各方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目标要求。质量监督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巡查,对工程质量实行动态管理,一旦发现质量事故或隐患,要及时召集相关单位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情况,定期发布质量事故通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出现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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