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假、非、私”烟的经营户。凡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
五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烟草部门要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烟草或者工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制售假烟分子控制名烟名酒店、娱乐场所销售渠道进行售假的势头。
(2)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商户,要采取堵疏相结合的方法,分别对待。对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条件,有依法经营意愿的商户,烟草部门要加强教育,以劝导其办证依法经营。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一律由工商部门或者工商部门根据烟草部门的意见予以取缔。
(3)对明知是假烟制售行为,而为其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物流公司货运站,由烟草、工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直接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坚决堵住区外假烟流入我区的渠道。
(4)坚决打击非法制售假烟窝点。公安、工商、烟草部门共同加强对卷烟非法生产的监管,对生产假冒卷烟的行为,制造假冒卷烟的“地下工厂”和窝藏、销售假冒卷烟的“黑窝点”、“黑网络”,必须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并对违法者依法惩处。
(5)整顿综合市场非法经营卷烟、烟丝活动。各类轻工、副食、综合市场的烟草经营,烟草专卖和工商部门要积极会同市场管理部门逐个进行整顿,总的要求是各类综合市场的卷烟经营要控制规模,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对从事非法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
(6)加强对重点时间段的监管。重点抓好2010年元旦、春节、元宵节3个节日期间高档卷烟销售市场的专项检查,清查高档卷烟回收点。维护节假日期间的卷烟市场秩序。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4月1日-6月31日)
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工商、公安、烟草部门要建立打击涉烟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组织力量对卷烟市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巩固此次专项治理的成果,防止反弹。
七、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