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5人;
(三)近3年承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咨询评估任务不低于10项。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进行审查,择优确定节能评审机构。
第七条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能评审机构申请书;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工程咨询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近3年承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咨询评估任务的证明文件;
(六)非本省注册的节能评审机构应当提交其在本省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场地证明;
(七)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公章。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以下规则实施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一)分专业对评审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和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确定承担某项目节能评审任务的节能评审机构;
(三)节能评审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审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
(四)对具有特殊事项和要求的节能评审任务,省发展改革委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评审。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向受委托的节能评审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委托书,对节能评审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承担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任务。承担节能评审任务的机构,不得借承担节能评审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节能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另外收取所评审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