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质监机构按权限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30日内,按监督权限和范围到相应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单项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多个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集中统一申请质量监督。
公路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申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质监机构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处理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公路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通知质监机构进行质量检测鉴定,质监机构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对不合格的工程或未经质监机构检测鉴定的工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应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规定的抽检项目,组织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并对交工验收报告中提出修复、补救的工程进行检验和复测;结合工程交工验收时的检测结果,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鉴定。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编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经质监机构检测,发出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必须组织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15日内积极进行有效整改,满足条件后,质监机构才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六)审计监督
1.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及站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积极和属地审计机关联系协调,将农村公路已完工项目列入属地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属地审计机关审计;审计完成后,审计报告需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项目审计完成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2.凡未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按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对已交(竣)工项目,未报属地审计机关审计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通报属地政府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通报后不整改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按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3.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并按要求完成建设、审计任务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优先安排下一年度交通建设计划。
4.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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