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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一是做好接、报警和立案工作。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要立案侦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智障人员、老年人和残疾人,一经发现全部救助,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可直接拨打120或送往定点医院;对其他乞讨人员加大告知和劝离力度。三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置。五是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一是依法查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通知民政部门并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配合民政部门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病人。
  财政部门要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按照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经费,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以及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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