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涉税问题的通知
(兰地税函〔2011〕55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落实房地产调控措施中有关涉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审核把关,及时出具证明。
各县区地税局、市局各征收分局要根据市政府“在我市没有住房但能够提供前2年在本市连续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在本市连续2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住房贷款。”的规定,及时向纳税人出具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以下简称“个税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由社保部门提供)。此项工作事关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大局,也是直接影响纳税人购房的大事,各县区地税局、市局各征收分局既要及时出具证明,做好服务工作,也要认真复核纳税情况,严格按规定办理,确保纳税证明的真实准确。具体事项如下:
1、纳税证明仅核实证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个税证明开具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及相关的具体问题,市局由所得税处负责解释,县区局由税政科负责解释。
2、个税证明开具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
3、个税证明分两种情况开具:一是单位代扣个税的情况:使用附表一,先由纳税人或纳税人所在单位领取《非本市居民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空表,经纳税人和纳税人所在单位核对填写相关信息和意见后,再由纳税人所在单位办税人员持《非本市居民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复核盖章。二是个体工商户等直接缴纳个税的情况:使用附表二,由纳税人领取并填写《非本市居民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复核盖章。(个税证明分三联,第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房产部门办证时使用”,第三联“银行办理购房贷款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