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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2011)

  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和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议审定。
  五、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律规范效力高的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六、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五个档次,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分为五个阶次适用自由裁量权。
  (一)应视为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的,按法定行政处罚罚款标准的下限标准处罚;
  (二)应视为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按法定行政处罚罚款标准上限的50%处罚;
  (三)应视为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按法定行政处罚罚款标准上限的70%处罚;
  (四)应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按法定行政处罚罚款标准上限的90%处罚;
  (五)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按法定行政处罚罚款标准的上限标准处罚。
  七、根据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示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在本单位全体职工人数的5%以下的;或者侵害对象人数为3人以下的;
  (三)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时间或期限规定,超过规定时间或期限0.5倍以下,或者达到法定时间的90%以上、未达到100%的;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
  (五)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受侵害的劳动者平均每月24小时以下的;
  (六)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或者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违法金额在依法应当支付金额10%以下的;违法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财物,涉案数额人均在2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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