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违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十、根据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在本单位全体职工人数20%以上30%以下的;或者侵害对象人数在12人以上24人以下的;
(二)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时间或期限规定,超过规定时间或期限1.5倍以上2倍以下的;或者达到法定时间的60%以上70%以下的;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90天以上120天以下的;
(四)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受侵害劳动者平均每月在40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五)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或者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违法金额在依法应当支付金额30%以上40%以下的;违法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财物,涉案数额人均在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
(六)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部分在30%以上40%以下的;
(七)两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或者未彻底改正的;
(八)存在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三种违法行为中的两种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
十一、根据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具体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人数在本单位全体职工人数30%以上的;或者侵害对象人数在24人以上的;
(二)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时间或期限规定,超过规定时间或期限2倍以上的;或者达到法定时间的60%以下的;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20天以上的;
(四)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受侵害劳动者平均每月在48小时以上的;
(五)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或者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违法金额在依法应当支付金额40%以上的;违法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财物,涉案数额人均在800元以上的;
(六)违法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部分在4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