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内民商事仲裁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陕高法[2010]374号)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民商事仲裁案件,支持和监督仲裁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
《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应当尊重和体现仲裁制度的特点和规律,遵循“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原则,促进纠纷的解决。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涉及仲裁案件的范围应当依照
《仲裁法》、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的依据,除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外,也包括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并经仲裁机构同意的仲裁规则。
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事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并提供相关的依据和必要的证据。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材料或者征询仲裁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二章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第七条 仲裁机构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已经作出决定,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