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宾馆、商场、超市、酒店、休闲娱乐场所可不受距离限制,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
第八条 具有本区县正式户口的残疾人且是低保户(凭残疾人证、低保证),可不受50米合理布局限制,但每50米之内此类情况仅限办一户,且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化工、油漆、农药、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或者申请地址距上述场所50米以内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电话厅、报刊厅、临时建筑物等;
(三)无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如住宅、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
(四)中、小学校校内及距校门50米以内的;
(五)各类综合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内的;
(六)主营与食品、食杂、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无关的经营场所,如药店、网吧、发廊、美容院、建材、装修、装饰、房产中介、各种修理部等;
(七)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资格不满三年的;
(八)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因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办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同一城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提出办证申请,由于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限制只能办一户的,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地址经营,禁止一户多证,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破坏合理布局,对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按照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