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要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相应资质,对不具备条件和资质的一律不得发包和出租。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发包单位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承包(承租)单位对承包工程负直接责任。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或签订免除自身安全管理职责协议发生事故的要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的责任。
(九)严格执行挖掘作业安全确认制度。建设施工、维修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和无可靠保护措施条件下施工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出明确标识,必要时要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管道安全。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一)强化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通化市委、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通发〔2010〕18号),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分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建、工商、质监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开展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
(二)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各级发改、工信、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责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生产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者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交通运输、水利、人防、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面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对非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要征求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小煤矿新建、改扩建和整合技改项目,自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半年内不开工、两年内不能完成施工的,其批复自动失效。对限期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的,以及在建设、改造、整合区间违法生产的,取消建设、改造、整合资格,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