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审查等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确认;或者通过信访、新闻媒体以及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监督等方式发现并经考核机关确认。
2、第一至第四项中的扣分,以扣完该项总分为限。
3、加分后,考核所得总分不超过100分。
附件2
2011年度省直单位、中央在湘单位
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分解表
(总分100分)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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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政府法制工作(15分)
| 1、召开厅(局、委、办)务会议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5分)
| 召开一次厅(局、委、办)务会议专题研究依法行政工作并通过部门网站发布信息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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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5分)
| 3月31日前制定、报送依法行政年度工作安排并通过部门网站发布的,得5分。否则,酌情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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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5分)
| 12月20日前向省政府报告2011年度依法行政情况的,得5分。否则,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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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贯彻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5分)
| 1、政府立法工作(5分)
| 1、按质按时完成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修改任务,得5分。否则,酌情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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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征求意见反馈(5分)
| 2、对下发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及时反馈意见的,得5分。否则,每次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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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举行听证会1次(15分)
| 举行1次决策听证会,通过本部门网站发布公告、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并反馈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得15分。未举行听证会的,扣15分。未公开产生听证代表、未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视为未举行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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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三统一”
制度(10分)
| 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三统一”的,得10分。否则,每件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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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贯彻《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5
分)
| 1、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15分)
| 4月底前报送2个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得15分。逾期报送或者少报送的,每件扣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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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分)
| 11月底前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得10分。否则,酌情扣1-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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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25分)
| 1、完善“权力清单” (15分)
| 11月底前完成部门“权力清单”修订任务的,得15分。否则,酌情扣1-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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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5分)
| 依法受理、办理复议案件的,得5分。否则,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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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做好行政复议相关工作(5分)
| 依法履行复议被申请人义务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1-2分。认真执行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得3分;统计迟延或者不准确的,酌情扣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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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别加分和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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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加分
| 1、在政府法制工作中有重要创新的,酌情加1-5分。
2、完成省政府部署的重要政府法制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酌情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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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扣分
| 1、每出现1次行政决策违法情形,扣1-5分。
2、每出现1次规范性文件违法情形,扣1-5分。
3、每发生1起行政执法违法案件,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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