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岳政发[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现行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2010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实施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地方性法规设定的287项行政许可项目。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予以公布。各部门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项目名称和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应在单位办公场所公示,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今后新增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项目。2010年9月1日以后新增、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到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备案,相应地对《岳阳市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进行项目增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对《岳阳市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中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行政许可项目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岳阳市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二○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
岳阳市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8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