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甬建发〔2010〕261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和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根据省建设厅《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浙建建〔2008〕9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申报范围
本次延期范围为有效期至2011年01月13日到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延期申报递交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预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必须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延期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企业,企业应及时补正并重新申报;对不属于延期范围或者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三)初审合格后,企业应将经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的申报资料报市建委进行复核(质安处1605室,联系人:王成,联系电话:87191022),复核合格后企业自行将申报资料交送至省厅政务办理中心,我委不统一组织报送(省厅政务办理中心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98号浙江地勘大楼三楼,电话:0571-85213131)。
(四)企业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由相应对口部门负责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企业仔细核对“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上“安全生产许可证查询”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对,与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内容如有出入,请在“预报表”“备注”栏里注明。同时应将材料报送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
(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对本区域内由属于下列范围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