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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查申请。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论证报告审查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论证报告不予审查通过:
  (一)建设项目取水口所在地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能满足申请取水量的;
  (二)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三)需要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而未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办理取水许可的。
  除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区和专业需要选聘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选定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组长应当由熟悉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掌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程序,了解区域水资源供需状况及建设项目用水工艺的专家担任。
  论证报告书审查专家组不应少于5人,论证表审查专家组不应少于3人,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水资源论证专家库中选聘的人数不应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论证报告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会前五个工作日将论证报告送达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查会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五条 论证报告审查采取回避制度。论证报告编制成员以及与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六条 专家组应当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论证报告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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