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防和调解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群体性争议信息的报告工作;
(三)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定期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发现争议苗头,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五)承办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调解中心应建立健全调解登记、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争议排查、重大争议报告、统计分析、岗位责任、业务学习、工作考评等工作台账和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保障法律知识、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成年公民担任。
调解员由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从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退休劳资人员中聘任。聘期一般为两年,并颁发调解员证。调解员均应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对调解员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办案技巧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依法处理争议的能力。
第十六条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对调解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聘任、解聘和续聘调解员的依据。
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对聘期届满未被续聘的调解员、被解聘的调解员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调解员,应当及时收回调解员证。
聘任、续聘、解聘调解员,调解中心应填写《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登记表》 (附件2)(略),并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健全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律师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代理中的执业行为。
第三章 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
第十八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调解中心提交《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附件3)(略)申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