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争议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引导双方当事人依照结合实际、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促使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部分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七条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仍不能就争议达成一致或部分一致意见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八条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附件6) (略),送达当事人。
调解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内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中心各一份。
第二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建议书》(附件7)(略),送达当事人。调解建议书应详尽写明调解中心对该案的看法和具体意见、主张,同时提出解决该案的建议,加盖街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建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中心各一份。
第三十条 对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书效力,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将调解协议书置换成仲裁调解书。当事人申请置换的,应于调解协议书达成当日向调解中心提交《置换劳动人事仲裁调解书申请》(附件8)(略),调解中心应自收到置换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材料移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于2个工作日内审查受理条件、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并出具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中心应当跟踪督促调解协议的及时履行,
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调解中心应当告知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