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⒈督促直接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自治区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⒉督促直接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⒊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直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直接监管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⒋参与直接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⒌督促直接监管企业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十五)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⒈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或者公共安全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前置批准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
⒉监督管理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⒊对有关部门撤销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督促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查处无照非法生产经营、超越登记范围生产经营的行为;
⒋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⒌组织广告从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活动。
(二十六)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⒈负责权限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⒉负责权限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⒋负责权限内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二十七)自治州广播电视局。
⒈监督指导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⒉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⒊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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