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统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统计意识较强,在统计普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3.积极主动做好统计普法工作,直接组织或参与大型统计普法宣传活动;
4.积极组织本单位及有关单位领导、统计干部、基层统计有关人员参加统计普法学习,在各种培训会议上宣讲
统计法知识。
三、评选表彰程序和要求
(一)先进单位
区(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中的先进单位,由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根据各单位开展统计“五五”普法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上报的统计“五五”普法总结材料进行评选。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中的先进单位,由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组织推荐和初审,报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审批。
(二)先进个人
区(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中的先进个人,由所在统计局、各调查队推荐和初审,报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审批。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中的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材料,经区(县)统计局和各调查队初审,报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审批。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名额分配表(附件1)。
各区(县)统计局和各调查队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的统计“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对通过初审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在上报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之前,在本区(县)统计局和调查队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
各区(县)统计局和各调查队要认真组织填写《2006年-2010年上海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审批表》(附件2)和《2006年-2010年上海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审批表》(附件3),审批表及先进事迹(800字以内)电子版和纸介质材料(一式3份),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送市统计局法规处。
四、表彰奖励措施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市统计局和上海调查总队将发文予以通报表彰,分别授予“2006年-2010年上海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2006年-2010年上海市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或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