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的第六项已被: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订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地税发[2010年]57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为规范全市建筑业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根据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57号)要求,经市局研究,现将建筑业社会保险费管理有关政策及业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纳费人
鞍山地区(含海、台、岫)注册成立的建筑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为社会保险费的纳费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纳费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费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费人。
二、征费范围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单位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纳费行为。单位新建建筑物对外赠与的,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建筑业应纳费行为。
三、建筑企业实行查帐征收和定率征收方式
实行查帐征收的范围:
1、鞍山地区在省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建筑企业;
2、我市经国、地税征收局确认查帐征收的建筑企业;
如实核算施工人员工资的建筑企业,作为查帐征收的必要条件。
3、外埠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参加社保登记缴费的。
实行定率征收的范围:
以上列举的实行查帐征收之外的纳费人,一律实行定率征收。
四、计费依据
1、实行查帐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