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监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7993)和《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478)的要求,并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开展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对于达不到规定标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标准、资料无法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停止认可其《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其《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和判定维修质量的依据。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营运车辆年审或二级维护备案时,应认真审核检测报告,随机组织比对检查,对擅自减少检测项目,只收费、不检测,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并停止认可其《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六、加大对营运车辆维修和检测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针对当前营运车辆维修和检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维修和检测企业经营行为,治理期间内对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超范围经营、二级维护作业中的缺项漏项、只收费不维修、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规范使用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不按规范进行综合性能检测等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律从严从重处罚。治理期间,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交通执法机构要加大对因机械故障造成事故的调查力度,对负有车辆维修和检测责任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一经查实,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市运管局和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切合实际的汽车维修和检测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工商、质监、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做好区县间的协查和部门间的联动,加大工作力度,务求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对治理行动走过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附件:汽车维修和检测专项治理统计表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
汽车维修和检测专项治理统计表
(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