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水平和监察效能,依据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工作中的责任感,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水平和监察效能,依据原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员承办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开展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监察主办监察员(以下简称主办监察员)是指在承办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过程中,承担办案主要责任的劳动保障专职监察人员。
主办监察员在其他监察员协助下,主要负责承办某一具体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并直接对办案质量负责。
第四条 担任主办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熟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项管理规定,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
(二)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能准确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根据实际情况恰当掌握自由裁量权;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秉公执法;
(四)有担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一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参与查办三件(含三件)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第五条 主办监察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