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部分床位费医疗保险结算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62号)
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对《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部分床位费的结算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三级医院床位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调整为22元;“三级医院精神科床位费”、“三级医院烧伤科床位费”、“三级医院肿瘤科床位费”、“三级医院传染科床位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统一调整为27元;
二、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二级医院床位费”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调整为20元;“二级医院精神科床位费”、“二级医院烧伤科床位费”、“二级医院肿瘤科床位费”、“二级医院传染科床位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统一调整为25元;
三、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其他医院床位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调整为18元;“其他医院精神科床位费”、“其他医院烧伤科床位费”、“其他医院肿瘤科床位费”、“其他医院传染科床位费”,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结算标准统一调整为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