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负责辖区内县区级以下保险机构及高管人员的行政许可审批,其他行政许可审批权责划分如下:
(一)地市级保险机构(包括地市级中资分公司、地市级中资中心支公司、地市级中资支公司、地市级中资营业部)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审批
权责划分:分局负责初审;省局负责受理、审查及批复。
工作流程: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局的同时抄送分局;2、省局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分局;3、分局收到通知后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告省局;4、省局收到初审报告后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批复,批复抄送分局。
(二)地市级保险机构(包括地市级中资中心支公司、地市级中资支公司、地市级中资营业部、地市级中外资营销服务部)筹建审批、开业核准、撤销审批
权责划分:分局负责初审;省局负责受理、审查及批复。
工作流程: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局的同时抄送分局;2、省局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分局;3、分局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其中撤销审批类7个工作日内),根据辖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市场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告省局;4、省局收到初审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其中撤销审批类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批复,批复抄送分局。
(三)营销服务部、营业部、支公司改建为中心支公司的审批
权责划分:分局负责初审;省局负责受理、审查及批复。
工作流程: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局的同时抄送分局;2、省局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分局;3、分局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辖区当地实际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告省局;4、省局收到初审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批复,批复抄送分局。
(四)地市级保险机构(包括地市级中资中心支公司、地市级中资支公司、地市级中资营业部、地市级中外资营销服务部)地址变更审批
权责分工:分局负责办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报告事项
权责划分:涉及分局辖区内的保险机构或高管人员的行政许可报告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变更名称、更换许可证、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动报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报备)由分局办理,并且对“保监会机构和高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 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权责划分:对保监会委托办理的其他许可事项(如代验收、筹建咨询等),涉及分局辖区内保险机构的,由省局委托分局办理,分局办理完毕后提交给省局,省局负责向保监会汇报情况。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查及行政处罚(信访案件办理除外)
权责划分:(1)分局负责分局辖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处理工作,并按照权限作出行政处罚(详见第八章)。(2)分局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在分局辖区内开展检查处理工作。(3)分局接受省局委托,开展检查工作。
工作流程:(1)分局开展日常检查处理工作,定期向省局报告总结情况。(2)分局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开展检查处理工作,行政处罚事前需征求省局意见,并及时向省局报告总结情况。(3)分局接受省局委托进行检查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交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