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险公估法人机构
第三条 保险公估法人机构退出市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主动退出市场:因合并、分立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
(二)被动退出市场,包括以下类型: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广东保监局依法不予延续;
2、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需要退出市场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清算或保险公估业务结算工作。
第五条 广东保监局依法注销需要退出市场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的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在市场退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东保监局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或依法对该机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向保监局提交有关材料、情况报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许可证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清算报告或结算报告的;
(四)向保监局提交的市场退出有关材料、报告存在虚假记录的;
(五)拒不领取广东保监局印发与市场退出有关的文件的;
(六)存在其他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保险公估法人机构退出市场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主动退出市场:因合并、分立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需要解散
1、有关法人机构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解散报告;
(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3)许可证原件。在广东境内(深圳除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及在广东以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有关法人机构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清算报告。
3、广东保监局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保监局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法人机构(含下属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法人机构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4、有关法人机构自广东保监局发布注销许可证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在广东地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
(二)被动退出市场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广东保监局依法不予延续;
(1)有关法人机构收到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书后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公估业务进行结算,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交回许可证原件、在广东境内(深圳除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及在广东以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自清算或者结算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
(2)广东保监局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保监局对外网站上发布注销有关法人机构(含下属分支机构)许可证的公告。公告发布之日即为该公司许可证(含分支机构许可证)被注销日期。
(3)有关法人机构自广东保监局发布注销许可证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在广东地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
2、许可证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1)有关法人机构收到广东保监局下发的撤回、撤销有关公司行政许可的决定书或者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书后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公估业务进行结算,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交回许可证原件、在广东境内(深圳除外)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及在广东以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原件遗失的,应提交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自清算或者结算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提交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