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9〕127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工作流程,遏制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逃避纳税义务,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须先办结纳税申报、结清税款和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及取消相关税收资格认定。
第四条 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第二章 注销申请
第五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自行提出申请,向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根据不同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相关证件和资料。
第三章 资料报送
第六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报送和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