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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吊销决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三)《统一发票领购簿》及需验旧和缴销的发票;

  (四)最后一期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五)企业所得税清算报表

  (六)纳税清算(资产评估、所得税清算)报告;

  (七)《纳税人存货登记表》;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需报送《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取消防伪税控系统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金税卡、IC卡、已在金税系统中作废的空白未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第八条 纳税人为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应报送《出口退税注销认定审批表》一式两份、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企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第九条 纳税人在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就其清算所得填报《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所得税具体操作规程,按照《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清算所得税操作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十条 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报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经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审核证件资料齐全、合法、有效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填写完整准确,项目填写齐全,印章齐全的。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受理注销税务登记,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同时制发《税务文书传递附送资料卡》将资料经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岗传递至相关管理环节。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报送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全部内容,作《补正资料告知书》给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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