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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按规定收缴其税务登记证件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中“登记管理环节意见栏”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对纳税人的已使用发票进行验旧处理,空白发票进行缴销处理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管理环节缴销发票情况栏”签署意见,同时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及金税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负责核实纳税人有无尚未结清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项目,确认纳税人已结清各项款项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征收环节结算清缴税款情况栏”签署意见,并为其进行各税种的清算申报及取消相关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的,应同时进行进项认证及销项注销报税;对于纳入金税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的,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收缴其金税卡、IC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在金税系统中做注销发行操作,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其他相关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对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受理出口企业注销出口退(免)税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填写的《出口退税注销认定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及相关申请资料的复印件转交综合科出口退(免)税税政管理岗。

  出口退(免)税税政管理岗接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税务登记管理岗转来的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申请后,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出口企业出口应退未退税款,未收齐的出口退税单证和出口应税货物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查询,根据查询结果签署意见,转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税务登记管理岗。

  第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税务登记管理岗根据《出口退税注销认定申请》将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取消其出口退税认定资格。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规定上述程序办结有关事项后,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税务登记受理岗-注销管理-注销登记模块”,为纳税人进行注销受理操作,认定纳税人为待注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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