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正在被稽查部门查处的,或者已被稽查部门选案的,待稽查部门结案后再予以受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相关手续。
第五章 下派案源
第二十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进行注销受理操作后,系统自动登记注销检查待处理案源信息并传递至征收管理科案源管理岗。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应于受理纳税人注销申请1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纸质文件转交征收管理科案源管理岗。
第二十一条 征收管理科案源管理岗应于2个工作日内根据案源管理要求进行注销检查的案源处理,将注销检查案源下派至日常检查管理岗、稽查管理岗或移交相应稽查局;同时将案件纸质文件连同打印的《案件传送单》(一式二份)转交日常检查管理岗,日常检查管理岗在案件传送单上签字,收回原件留存。
第六章 实施检查
第二十二条 日常检查管理岗应在收到注销检查案源2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进行案源分配,将注销检查案源分配至日常检查实施岗。
第二十三条 日常检查实施岗应在收到注销检查案源2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并于文书所示日期对纳税人实施检查,检查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日常检查实施岗根据检查结果,分别制作有问题稽查案卷或无问题稽查案卷。
有问题稽查案卷文书包括:
1.《税务稽查案卷(封皮)》;
2.《税务稽查案卷(目录)》;
3.《立案审批表》(需立案时制作);
4.《税务稽查报告》;
5.《税务稽查结果明细表》;
6.《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包括审理会议纪要);
7.《执行报告》;
8.《税务稽查通知书》;
9.《询问通知书》;
10.《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11.《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以上两资料在需要调取账簿资料时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