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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12.《税务处理决定书》(需补交税款时制作);

  13.《税务行政处理处罚事项告知书》;

  14.《陈述申辩笔录》;

  1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需处罚款时制作);

  16.《涉税案件移送书》(需移送稽查部门、司法机关时制作);

  17.《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18.《询问调查笔录》;

  19.《证据资料》;

  20.《税务稽查案件稽查所属时段扩展审批表》(需扩展稽查所属期时制作);

  21.《税务稽查案件申请延期审批表》(需延期结案时制作);

  22.《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

  23.《补充调查案件通知书》(需补充调查时制作);

  24.《听证笔录》(需听证时制作);

  25.《完税凭证》;

  26.其他相关文书送达回证。

  无问题稽查案卷文书包括:

  1.《税务稽查案卷(封皮)》;

  2.《税务稽查案卷(目录)》;

  3.《税务检查通知书》;

  4.《税务稽查案件申请延期审批表》(需延期结案时制作);

  5.《税务稽查报告》;

  6.《税务稽查结论》;

  7.其他相关文书送达回证。

  第二十五条 日常检查实施岗制作有问题稽查案卷的,应予1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提交综合业务科综合审理岗审理,综合审理岗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将案件发回日常检查实施岗,由日常检查实施岗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纳税人,纳税人缴纳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待应缴款项入库后,日常检查实施岗制作《执行报告》并结案。

  第二十六条 日常检查实施岗制作无问题稽查案卷的,应于15日内制作《税务稽查结论》传递至局长岗审批通过后,送达纳税人并将《税务稽查结论》送达回证进行销号处理结案。

  第二十七条 日常检查实施岗应将实施稽查中制作的所有有效税务文书,按规定形成纸质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八条 日常检查实施岗在制作税务稽查案卷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制作《税务稽查案件申请延期审批表》传递至局长岗并打印,由主管局长在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进行文书终审同时在纸质文件签字,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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