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应于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到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相关资料。包括:《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份及《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书》第二联。
第八章 资料归档
第三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岗应整理后经综合管理岗即时将以下资料移送归档。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报告》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和《缴销防伪税控设备登记表》;
3.《出口退税注销认定申请审批表》
4.《纳税人清算报告》;
5.《统一发票领购簿》;
6.防伪税控器具;
7.纳税申报表;
8.税务稽查案件决定性文书;
9.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10.其他需归档的有关资料。
第九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实行注销税务登记检查互查工作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上年度全部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上年度全部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内各征管单位间交叉检查;
2.上年度全部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到1000万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上年度全部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2000万元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以及上级和本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重点税源企业由检查税务所按稽查范围实施检查;
达到市局规定移交标准的房地产业纳税人办理注销的,按税务稽查有关规定移交对应稽查局实施注销税务登记检查。
3.对未达到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标准纳税人的注销检查由主管税务机关征管单位组织税收管理员进行互查,不得由注销纳税人主管税收管理员进行注销检查。
第三十七条 征收管理科案源管理岗在处理注销检查案源信息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案源处理意见选择“本级稽查部门查处”;
2.由各征管单位负责实施稽查的注销登记案源,稽查类型选择“日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