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方案的通知

  (三)提供就业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为退役士兵就业提供服务。
  1.由承训单位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指导、协助和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2.进一步拓宽校企合作渠道,选择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为企业培训和输送退役士兵人才。推行由承训单位、退役士兵学员、企业三方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实现学员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促进退役士兵学员稳定就业。
  3.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承训单位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协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4.通过进一步发挥各级民政安置部门职能作用,加强横向联系,收集用人信息,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推荐就业服务。
  (四)开展创业服务。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1.执行免税优惠政策,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文件精神。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收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文件精神,凡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签订费;(4)其它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3.享受后续支持服务。通过受训获得《创业培训(SYB)合格证书》且符合创业贷款条件的退役士兵,承训单位可协助其申请创业贷款。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也可以向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来宾市“党员信贷”。同时还享受创业指导专家提供的后续一对一跟踪服务,免费参加创业者联盟活动等。
  4.维护创业者合法权益。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退役士兵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