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行政村篮球架、灯光设备和文艺演出设备采购;
(二)各行政村科技文化卫生综合活动室、文艺舞台和篮球场的建设;
(三)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非“三求”工程范围内的其他一切开支。对获得社会捐助的行政村,上级下达该村的专项资金由县(市、区)“求乐、求知、求技”农村文化惠农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三求”办)进行统筹安排,专项用于该县(市、区)“三求”工程建设。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财务管理监督。设立专户,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加强管理;对经批准的项目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和组织绩效考评。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工程进度支付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用途和规定的标准开支款项,不得自行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定后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对工程执行情况撰写总结报告,并以各县(市、区)“三求”办为单位汇总后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三求”办。
第十三条 对工程实施所形成的不动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其权属性质,执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并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三求”办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定期派出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等,对工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弄虚作假、擅自变更专项资金使用内容,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造成专项资金浪费或损失等情况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组织或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