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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保护中小学教育环境办法(2010修正)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学校门前二百米的半径内设立营业性电子游戏机、台球、歌舞厅、卡拉OK厅,以及其他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第二十二条 学校门前不得批设集贸市场。校门对面和两侧一百米的范围内不得批设流动摊点。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附近不允许从事有严重污染和噪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出租、传播宣扬色情、暴力、淫秽、封建迷信等有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计算机和游戏机软件等。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教唆中学生参加封建迷信、赌博、流氓等活动及其他有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家庭应当根据条件为学生创造适宜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等教育,并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引导学生。

  家庭成年成员,不应当进行封建迷信、赌博等违法和不健康活动,并教育学生不参与这类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家庭应当配合学校安排好学生的节假期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经常检查学生校外活动内容,对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要及时制止,教育其改正。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下述净化和保护教育环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校园环境建设、环境育人成绩突出的;

  (二)支持和资助教育环境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执行本办法,创造和维护教育环境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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