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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2010修正)

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21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2000年4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网点的管理,促进商业网点的合理有序发展,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方便人民生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和经营性服务的固定性零售场所、批发场所、服务场所、仓储场所和集市贸易场所。

  第四条 商业网点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行业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城市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商业网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商务、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有资产、房产、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商业网点发展相关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市、县(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业网点主管部门编制,分别纳入城市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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